債券買賣

債券市場組織及業務系統圖

債券市場組織及業務系統圖

債券種類

政府債券:中央或地方政府發行之債券,一般通稱為公債。
金融債券:商業銀行依照銀行法第72條之1及專業銀行依照銀行法第90條之規定發行之債券。
公司債:公民營企業依據公司法等相關規定發行之債券。
外幣債券:指經核准於我國發行或交易,並以外幣計價之債券,及於外國證券交易市場發行或交易之債券。

債券交易方式

買賣斷

評估債券價格的第一步是確定債券預期的現金流量(包括每期所收取的息票利息及到期所還本之債券面額,第二步是決定殖利率(投資人願意接受的投資報酬率),例:

投資人於101/01/18交割政府債券A98106面額伍仟萬(A98106發行日98/09/09,到期日108/09/09,票面利率1.375%,年期10年,一年付息一次,到期一次還本)成交利率1.48%。

票券買賣斷案例

應計利息 = $50,000,000 × 1.375% ×131天 / 366天 = $246,072

稅款 = $246,072 × 10% =$24,607

交割價款 = 成交價格(P) + 應計利息 - 稅款 = $49,843,580

附買回交易(RP)

債券附買回條件交易 ( Repurchase Agreement ,簡稱RP或 Repo ) 為投資者與本公司於交易時約定,在將來特定之日期,以約定之價格,由本公司負責買回原先出售之債券之交易,因買回價格已確定,投資者在購買期間並無利率風險。例:

投資人承作30天期附買回交易,利率1﹪,成交金額10,000,000元,扣繳率為10%,30天後附條件交易到期金額為:

附條件交易利息 = 10,000,000 × (1 % × 30 / 365) = 8219

扣繳稅款 = 8219 × 10% = 821 (元)

附條件交易到期金額 = 10,000,000 × ( 1 + 1 % × 30 / 365) - 821 = 10,007,398 (元)

附賣回交易(RS)

債券附賣回條件交易 ( Re-Sell Agreements ,簡稱RS ) ,係指投資者與本公司於交易時約定,在將來特定之日期,以約定之價格,由本公司賣回原先投資者出售之債券。例:

投資人承作10天期附賣回交易,利率1﹪,成交金額10,000,000元,扣繳率為10%,10天後附條件交易到期金額為:

附條件交易利息 = 10,000,000 × (1 % × 10 ÷ 365) = 2740 (元)

扣繳稅款 = 2740 × 10% = 274 (元)

附條件交易到期金額 = 10,000,000 × ( 1 + 1 % × 10 / 365) - 274 = 10,002,466 (元)

投資債券的稅負

資本利得

債券資本利得屬於證券交易所得稅,目前停徵。

交易稅

金融債券與公司債每筆交易須扣繳成交金額千分之一的交易稅,由賣方繳納,買方為代徵人;公債交易則免徵交易稅。

利息所得稅

自然人:

買斷債券持有至券載領息日兌領利息者,由付息單位按其領息金額扣繳稅款10%,該項兌領之利息不必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申報所得稅,亦即所謂分離課稅。買斷債券未持有至領息日即予賣出者,買方會於應付價款中預扣前手持有期間之利息應負擔之稅款。RP交易則於RP到期時,由交易商扣取投資人RP利息的10%,為利息所得稅,該項RP利息亦免予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申報所得稅。

法人:

買斷債券持有至券載領息日兌領利息者,由付息單位依領息金額扣繳該法人應扣繳稅率之稅款。承作債券附條件交易者,依承作天期、承作金額及承作利率計算利息收入。前項利息收入依規定之課稅身分扣繳率計算 稅額,已扣繳之稅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。